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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部委近日发布《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》

来源:海南天鸿市政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:2018-10-15 14:14:56 浏览次数: 字体:[大][中][小]关闭本页

近日,生态环境部、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《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》。以下为通知全文:


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
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环境保护厅(局)、住房城乡建设厅(建委、水务局),海南省水务厅:


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是农村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,关系污水处理技术和工艺的选择,关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成本。为落实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(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〉的通知》要求,指导推动各地加快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,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

一、总体要求


农村生活污水治理,要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核心,坚持从实际出发,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、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。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。积极推广易维护、低成本、低能耗的污水处理技术,鼓励采用生态处理工艺。加强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和尾水回收利用。充分利用现有的沼气池等污粪处理设施,强化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,采取适当方式对厕所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资源化利用,严禁未经处理的厕所粪污直排环境。


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制定,要根据农村不同区位条件、村庄人口聚集程度、污水产生规模、排放去向和人居环境改善需求,按照分区分级、宽严相济、回用优先、注重实效、便于监管的原则,分类确定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。


二、明确适用范围


农村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,执行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》(GB/T 31962-2015)。500立方米/天(m2/d)以上规模(含500m/d)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参照执行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18918-2002)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原则上适用于处理规模在500m3/d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管理,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确定具体处理规模标准


三、分类确定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


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放去向可分为直接排入水体、间接排入水体、出水回用三类。


出水直接排入环境功能明确的水体,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应根据水体的功能要求和保护目标确定。出水直接排入Ⅱ类和Ⅲ类水体的,污染物控制指标至少应包括化学需氧量(CODcr)、pH、悬浮物(SS)、氨氨(NH3一N)等;出水直接排入IV类和V类水体的,污染物控制指标至少应包括化学需氧量(CODcr)、pH、悬浮物(SS)等。出水排入封闭水体或超标因子为氮磷的不达标水体,控制指标除上述指标外应增加总氮(TN)和总磷(TP)。


出水直接排入村庄附近池塘等环境功能未明确的小水体,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的确定,应保证该受纳水体不发生黑臭。


出水流经沟渠、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水体,可适当放宽排放限值。


出水回用于农业灌溉或其他用途时,应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的回用水水质标准。


各省(区、市)可在上述要求基础上,结合污水处理规模水环境现状等实际情况,合理制定地方排放标准,并明确监测、实施与监督等要求。


四、工作要求


各省(区、市)要根据本通知要求,抓紧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,原则上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。已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,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修订或完善。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由省(区、市)依法按程序组织制定和公布实施。


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公布实施后,要在10个工作日内报生态环境部备案。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与建议,请与发布标准的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系。


本通知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与建议,请与生态环境部、住房城乡建设部联系。


生态环境部办公厅

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

2018年9月29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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